2006年4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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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重大袭警案犯法庭认罪
叶长杉 干君辉 张挺霞

  本报讯  昨日上午,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市坞根派出所的袭警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5年11月2日上午6时许,家住温岭市坞根镇岩门路的张某,因对坞根派出所对其在当年9月份与他人发生打架被要求预交医药费一事不满,就持螺丝刀来到坞根派出所,要求解决此事,并与该所当班民警发生争执,后张某返回家中。至8时左右,张某身带一把菜刀再次闯进派出所,并扬言要杀死派出所工作人员。当看到民警陶某站在该所卫生间门口时,就凶狠地将菜刀砍向陶的头部。民警蒋某见状上前制止,张某又持刀向蒋某头部砍去。后该所的吴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张某面对众人持刀乱砍,致多人受伤。后张某被众民警制伏。
  2006年2月17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3月8日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张某进行精神病学鉴定的请求。在休庭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张某的智商测定值为75,系边缘智力,但没有精神疾病,对其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泄私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